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YIN CHUAN SHI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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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市检察院制定出台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贯彻执行“三个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补充细则》(下称《补充细则》),进一步细化了规范和流程。《补充细则》明确了承办检察官是记录的第一责任人,对于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过问具体案件,与当事人、律师和特殊关系人等有不当接触交往等行为负有如实、全面记录的义务。
《补充细则》要求,记录应当客观、真实、准确。记录内容包括干预、插手、过问和不当接触交往人员姓名、所在单位与职务,干预、插手、过问和不当接触交往的时间与地点、方式与具体情节,以及其他相关内容等。
《补充细则》突出操作性、执行性,根据规定内容设计了多个相应表格,要求承办检察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于存在干预、插手、过问和不当接触交往情形的,应当认真填写并层报有关部门。
天津市检察院要求该市各级检察院和全体检察干警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三个规定”对于推动从严治党、从严治检,确保检察机关公正司法、维护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重大意义,将其作为政治任务抓紧抓实。要加强学习培训,教育引导检察干警准确把握其适用范围、职责内容和标准要求,作为纪律红线贯穿于检察权运行全过程,进一步织牢防范违规行为的制度网络,切实发挥“隔离带”“防火墙”作用。
来源:检察日报 陶强